(2025)粤0306刑更34号
罪犯谢进文,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24年11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12月13日被逮捕,2025年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2月7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5年8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9月9日作出(2025)粤0306刑初160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谢进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谢进文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谢进文提出,其患有1.肝癌(S4段肝癌)、2.乙肝后肝硬化、3.上消化道出血,并提交了相关医学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并书面征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谢进文患有需要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谢进文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查明,根据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罪犯病情诊断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3技诊字067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罪犯谢进文所患原发性肝癌(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所列疾病范围,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
本院认为,罪犯谢进文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适宜收监执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谢进文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谢进文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
二○二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