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306刑更22号
罪犯张兵,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4年5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9月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24年11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因张兵具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于2024年12月3日出具暂不收押通知书,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4月7日作出(2024)粤0306刑初25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决定对罪犯张兵收监执行,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于2025年5月14日以罪犯张兵具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一款之1“双上肢、双下肢,一侧上肢和一侧下肢因伤、病在腕或踝关节以上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为由对其暂不收押。罪犯张兵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张兵提出,其双上肢因伤在腕关节以上截肢,并提交了相关医学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并书面征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张兵患有需要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张兵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查明,根据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2025)粤03技诊字053号罪犯病情诊断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3技诊字053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罪犯张兵双上肢因伤在腕关节以上截肢缺如,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一条第1项所列疾病范围,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
本院认为,罪犯张兵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适宜收监执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张兵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张兵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