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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10-14 11:01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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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粤0306刑更31号

  罪犯梁美娟,女,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5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5年5月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公安机关于2025年7月3日对其进行逮捕,同日因梁美娟处于哺乳期,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对其不予收押,公安机关同日对梁美娟予以释放,2025年7月7日,梁美娟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7月17日作出(2025)粤0306刑初133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梁美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梁美娟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梁美娟提出,其于2025年3月1日行剖腹产手术,现处于哺乳期,并提交了山西省太原市太航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证、诊断证明书、患者费用汇总清单、山西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等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本院书面请求山西省太原市太航医院协助核实罪犯梁美娟的情况,并书面征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山西省太原市太航医院函复,证实罪犯梁美娟于2025年3月1日17时52分在该院剖宫产产下一女婴,并提供了梁美娟的住院病案首页、新生儿出生记录单、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等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梁美娟系哺乳期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梁美娟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梁美娟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决定对罪犯梁美娟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梁美娟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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