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306刑更14号
罪犯陈丽,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藤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7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8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2月23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于2022年2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2年3月27日作出(2022)粤0306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陈丽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丽于2022年4月10日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期限自2022年8月25日起至怀孕情形消失之日(2022年9月19日,罪犯陈丽分娩)止。罪犯陈丽于2022年9月23日以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期限自2022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罪犯陈丽于2023年9月20日再次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期限自2024年2月7日起至怀孕或者哺乳期情形消失之日(2025年5月8日,罪犯陈丽于2024年5月8日分娩,哺乳期截至2025年5月8日)止。现罪犯陈丽于2025年5月7日再一次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陈丽提出其系怀孕妇女,并提交了广西藤县人民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电化学发光检验报告单等医学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并书面征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陈丽系怀孕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陈丽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查明,根据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2025)粤03技诊字041号]罪犯妊娠检查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3技诊字041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罪犯陈丽系怀孕妇女。
本院认为,罪犯陈丽系怀孕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罪犯陈丽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分娩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延续至其哺乳期终止之日)。
二、罪犯陈丽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