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306刑更13号
罪犯孙效臣,男,195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20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4年4月2日被羁押,于2024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于2024年5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11月1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4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盗窃于2025年1月7日被羁押,2025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5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5年2月18日被逮捕,因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不予收押于2025年2月21日被释放。
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作出(2024)粤0306刑初250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效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以罪犯孙效臣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高血压病达到很危险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为由对其暂不收押。罪犯孙效臣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孙效臣提出,其患有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并提交了相关医学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
经审查查明,根据深圳市中医院(2025)粤07技诊字04号罪犯病情诊断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3技诊字042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罪犯孙效臣所患高血压病、2型糖尿病分别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第八条所列疾病范围,但均未能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
本院认为,罪犯孙效臣所患疾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21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孙效臣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