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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8-18 17:02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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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粤0306刑更37号之一

  罪犯钟美玲,女,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2年5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5月1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24年2月2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2024)粤0306刑初38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钟美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钟美玲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钟美玲提出其系怀孕妇女,并提交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超声诊断报告单、医学检验科报告单、香港大学深圳医院超声诊治报告单等医学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并书面征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钟美玲系怀孕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钟美玲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查明,根据深圳市中医院[(2025)07医诊1号]罪犯妊娠检查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3技诊字043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罪犯钟美玲系怀孕妇女。

  本院认为,罪犯钟美玲系怀孕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罪犯钟美玲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分娩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延续至其哺乳期终止之日)。

  二、罪犯钟美玲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深圳市福田区。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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