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306刑更20号
罪犯叶桃,女,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23年6月21日被羁押,于2023年6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12月29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4年5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作出(2024)粤0306刑初107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叶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罪犯叶桃等人不服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0日作出(2025)粤03刑终4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叶桃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叶桃提出其系怀孕妇女,并提交了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医院医学检验科报告、疾病诊断证明书、超声检查报告单等医学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并书面征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叶桃系怀孕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叶桃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查明,根据深圳市中医院[(2025)07医诊02号]罪犯妊娠检查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3技诊字044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罪犯叶桃系怀孕妇女。
本院认为,罪犯叶桃系怀孕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罪犯叶桃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分娩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延续至其哺乳期终止之日)。
二、罪犯叶桃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深圳市宝安区。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