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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8-12 16:17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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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粤0306刑更27号

  罪犯王政先,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2月16日刑满释放;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6年5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6年8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3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4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19年7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21年3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盗窃,于2021年8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22年1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2年9月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24年3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4年4月19日刑满释放;曾因猥亵他人,于2024年8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盗窃于2025年3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5年3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5年3月11日,王政先被释放。因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盗窃,王政先于2025年3月21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2025年3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25年4月23日,王政先被逮捕。2025年4月30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25年5月12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2025年6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本院于2025年7月1日作出(2025)粤0306刑初124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政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罪犯王政先退赔被害人林敬梅人民币4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25年7月16日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并交付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镇南派出所民警于2025年7月23日将罪犯王政先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同日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以罪犯王政先患有肝硬化(失代偿期)为由对其暂不收押。

  本院认为,罪犯王政先在本案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盗窃,并在庭审过程中拒不认罪认罚,足以见其再犯可能性之大,罪犯王政先因盗窃有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处以行政处罚的前科劣迹,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存在社会危险性,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不得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款、第五款、《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21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王政先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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