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306刑更1号
罪犯洪健林,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24年3月14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4月17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4年7月1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院于2024年8月26日作出(2024)粤0306刑初143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洪健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张霞人民币462000元。
罪犯洪健林不服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1日作出(2024)粤03刑终18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以罪犯洪健林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对其暂不收押。罪犯洪健林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洪健林提出,其患有四肢多发性周围神经损害,多块肌肉未见自发电位,肌力差无法配合收集运动单位,双手先天畸形,下肢畸形不能站立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并提交了相关医学证明材料作为依据。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并委托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对罪犯洪健林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且书面征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认为罪犯洪健林适用社区矫正存在社会危险性,对居住的社区有影响,不同意其适用社区矫正。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洪健林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洪健林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查明,深圳市中医院(2024)粤02医诊03号罪犯病情诊断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3技诊字009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显示罪犯洪健林所患四肢多发性周围神经损害、双手先天畸形,下肢畸形不能站立等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本院认为,虽然罪犯洪健林生活不能自理,但是罪犯洪健林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至今未向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未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仍教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殴打他人、故意毁坏财物等危害行为,扬言报复社会,威胁被害人及其他邻居的人身安全,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存在社会危险性,对居住的社区有影响,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不得暂予监外执行。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及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款、第五款、《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21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洪健林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