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306刑更3号
罪犯王鑫,男,199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2年12月1日被羁押,于2022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3年1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7月7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4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8月17日被逮捕,后因严重疾病,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决定不予收押,2024年8月21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释放。
本院于2024年8月26日作出(2024)粤0306刑初130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深圳市坎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424506.78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以罪犯王鑫患有高血压病达到很危险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为由对其暂不收押,王鑫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王鑫提出,其患有患有高血压病3级,并提交了相关医学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
经审查查明,根据深圳市中医院(2025)02医诊字04号罪犯病情诊断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3技诊字007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显示罪犯王鑫所患高血压病很高危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所列疾病范围,但未能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罪犯王鑫对该组织诊断审查意见提出异议,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诊断,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复核诊断工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罪犯王鑫所患疾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21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王鑫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五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