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6刑更31号
罪犯陈伟,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7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犯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1日被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21年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2年3月4日本院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本院于2022年3月8日作出(2022)粤0306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陈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伟于2022年5月20日以其患有精神病性障碍、慢性丙型病毒、肺气肿、高血压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8月17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组织诊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3日出具医学诊断(检查)委托书委托深圳市人民医院对其进行病情诊断,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通知罪犯陈伟到深圳市人民医院进行病情检查,并告知不予配合病情检查的法律后果。罪犯陈伟宣判后一直在海南省老家由其家属照顾,家属明确表示付不起路费,拒绝带陈伟到深圳市配合相关检查工作。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并于2022年11月14日送交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将罪犯陈伟收监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8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终止对陈伟的医学诊断(检查)委托。深圳市公安局沙井派出所于2024年8月8日向本院来函称罪犯陈伟经深圳市康宁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病情极其不稳定,建议本院再次开展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罪犯陈伟于2024年8月19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陈伟提出,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并提交了深圳市康宁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海南省安宁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门诊病历、门诊复诊病历等相关医学证明资料作为依据。
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
经审查查明,根据海南省安宁医院(2025)第1号《暂予监外执行临床医学诊断证明》、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海安医精司鉴[2025]精司鉴字第60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技诊字095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罪犯陈伟所患精神分裂症、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和行为障碍:精神病性障碍,目前无服刑能力,但曾有严重暴力行为及倾向,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二条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陈伟所患疾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21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陈伟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