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6刑更23号
罪犯程广稳,男,199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城东镇。
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2020)粤0306刑初3710号之一刑事判决,以罪犯程广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罪犯程广稳不服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1日作出(2023)粤03刑终14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程广稳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程广稳提出,其患有脊髓损伤致下半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并提交了相关医学证明材料作为依据。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并书面征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程广稳患有需要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程广稳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查明,根据汕尾市人民医院20250108号罪犯病情诊断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技诊字076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显示罪犯程广稳所患腰1椎体骨折伴脊髓损伤并截瘫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2项所列疾病,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
本院认为,罪犯程广稳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适宜收监执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程广稳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程广稳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广东省陆丰市城东镇。
二○二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