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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3-03 16:32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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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粤0306刑更32号

  罪犯张伟,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

  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作出(2023)粤0306刑初317号刑事判决,以包庇罪判处张伟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罪犯张伟不服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罪犯张伟申请撤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2024)粤03刑终605号刑事裁定,准许罪犯张伟撤回上诉。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罪犯张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受到执行机关深圳市光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二次警告,仍不改正,擅自离开社区矫正执行地,不进行信息化核查。本院于2024年8月5日作出(2024)粤0306刑更24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3)粤0306刑初317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张伟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并对罪犯张伟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罪犯张伟患有严重疾病,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于2024年8月14日决定对其暂不予收押。罪犯张伟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张伟提出,其患有慢性肾脏病5期、高血压3级(很高危)等疾病,并提交了相关医学证明材料作为依据。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并委托深圳市光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对罪犯张伟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且书面征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深圳市光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认为罪犯张伟适用社区矫正存在重大风险,极易发生脱管漏管,极易重新犯罪,极易发生个人极端事件,极易出现不良社会舆情,给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有关规定,不同意罪犯张伟在其辖区进行社区矫正。理由如下:1、罪犯张伟非深圳市光明区户籍人员,为辖区暂住居民,罪犯张伟不配合工作人员对其住所进行实地调查,拒绝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确定其住所真实性;2、罪犯张伟不配合工作人员向其亲属、朋友、房东等人员了解情况,工作人员无法了解其一贯表现;3、罪犯张伟目前处于无业状态,无稳定的收入来源;4、罪犯张伟不能提供保证人,无法核定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条件,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有关规定;5、罪犯张伟扬言,如果其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将不会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6、罪犯张伟拒不认罪悔罪,觉得自己是冤枉的,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7、罪犯张伟于2024年8月5日被宝安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应当对罪犯张伟收监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张伟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张伟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理由如下:1、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认为罪犯张伟适用社区矫正存在重大风险,不同意接收罪犯张伟在其辖区进行社区矫正;2、罪犯张伟无法提供保外就医期间的保证人;3、罪犯张伟曾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因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撤销缓刑,对罪犯张伟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

  经审查查明,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2024)粤03技诊字094号罪犯病情诊断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技诊字094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显示罪犯张伟所患慢性肾衰竭(维持性血液透析)系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罪犯张伟所患高血压3级(很高危)伴靶器官受损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

  本院认为,虽然罪犯张伟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但是罪犯张伟曾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擅自离开社区矫正执行地,不进行信息化核查,被本院裁定撤销缓刑,对其再次适用社区矫正极易发生脱管漏管,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落实,深圳市光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及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21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张伟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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