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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2-25 11:49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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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粤0306刑更34号

  罪犯周建平,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2023)粤0306刑初219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建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大队以罪犯周建平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建议本院对罪犯周建平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大队提出,罪犯周建平患有心衰、扩张型心肌病、二尖瓣反流(重度)等疾病,并提交了相关医学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

  经审查查明,根据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2024)粤03技诊字090号罪犯病情诊断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技诊字090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显示罪犯周建平所患扩张型心肌病、心功能Ⅱ级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规定第1项所列疾病,但未能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罪犯周建平对该组织诊断审查意见提出异议,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诊断,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复核诊断工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罪犯周建平所患疾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21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周建平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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