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6刑更29号
罪犯王帅召,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
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作出(2024)粤0306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帅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生效后,罪犯王帅召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王帅召提出,其患有扩张型心肌病、急性心力衰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功能Ⅲ级,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门(急)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CT诊断报告单等相关证明资料作为依据。
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
经审查查明,根据深圳市人民医院(2024)粤03技诊字082号罪犯病情诊断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技诊字082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显示罪犯王帅召所患心功能Ⅲ级、扩张型心肌病、急性心力衰竭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规定第1项所列疾病,但未能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
本院认为,罪犯王帅召所患疾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21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王帅召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