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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12-31 14:41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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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粤0306刑更27号

  罪犯彭静,女,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作出(2024)粤0306刑初117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彭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生效后,罪犯彭静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彭静提出,其患有乳腺恶性肿瘤,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门(急)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CT诊断报告单等相关证明资料作为依据。

  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并书面征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彭静患有需要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彭静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查明,根据深圳市人民医院(2024)粤03技诊字075号罪犯病情诊断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技诊字075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显示罪犯彭静所患乳腺癌系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所列疾病,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

  本院认为,罪犯彭静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适宜收监执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彭静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彭静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深圳市罗湖区。


  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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