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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12-11 10:49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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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粤0306刑更28号

  罪犯马耀清,曾用名马跃清,男,1969年9月3日出生,回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2月2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于2023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4年3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3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作出(2024)粤0306刑初1017号刑事判决书,以马耀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马耀清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马耀清提出,其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PCI术后)、心功能Ⅱ级、高血压3级(极高危),并提交了相关医学证明资料作为依据。

  本院依法将罪犯马耀清提交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及相关医学证明材料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查明,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于2024年11月7日下午14时30分对罪犯马耀清进行病情诊断,本院已提前通知罪犯马耀清进行病情诊断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注意事项。病情诊断当日,罪犯马耀清通过电话称其身体不适,需改期进行医学检查,后本院多次联系罪犯马耀清无果,且罪犯马耀清未提交无法参加医学检查的证明材料,导致本次组织诊断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决定终止本次组织诊断程序。

  本院认为,罪犯马耀清逾期拒不参加病情诊断,且未提交无法参加医学检查的证明材料,导致本次组织诊断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当收监执行剩余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21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马耀清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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