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暂予监外执行 > 文书公布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10-29 11:27来源 : 本网
【字体:

  (2024)粤0306刑更30号

  罪犯李创创,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3年12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2024)粤0306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书,李创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我院于2024年2月28日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大队送达收监执行决定书,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大队于2024年8月14日将罪犯李创创送至深圳市第一看守所执行收监,因罪犯李创创入所体检时被查出患有肾移植状态、高脂血症等疾病,暂不符合入所条件。鉴于罪犯李创创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大队建议我院对李创创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

  罪犯李创创于2024年8月20日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李创创提出,其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肾移植术后、肾性高血压、肾性贫血、规律透析、尿隐血2+、高脂血症,并提交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门诊大病初次门诊记录、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病历、医学检验报告(标疾病诊断证明书、深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急诊抢救记录、深圳市公安局监管医院体格检查表、超声诊断报告单、心电图等医学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本院依法将罪犯李创创提交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及相关医学证明材料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查明,罪犯李创创提交的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载明李创创患有肾移植状态、高脂血症,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当前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肾性高血压以及需要规律透析等治疗措施。罪犯李创创患肾移植术后、肾性贫血、高脂血症等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并将相关材料退回处理。

  本院认为,罪犯李创创所患疾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21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李创创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