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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10-21 17:19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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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粤0306刑更20号

  罪犯李伟基,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因涉嫌猥亵儿童,于2023年9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23年9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12月2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24年1月24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2024年2月26日,本院作出(2024)粤0306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李伟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李伟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9日作出了(2024)粤03刑终57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李伟基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李伟基提出,其患有慢性肾脏病5期、高血压病3级(高危)、高血压性心脏病、心功能Ш级,心肌酶谱异常等严重疾病,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门诊病历等医学证明材料。

  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并书面征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李伟基患有需要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李伟基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查明,根据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医(2024)医诊字3025号罪犯病情诊断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技诊字054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罪犯李伟基所患高血压病达到了很高危程度,合并靶器官受损,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所列疾病,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罪犯李伟基所患慢性肾脏病5期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所列疾病,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

  本院认为,罪犯李伟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适宜收监执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决定对罪犯李伟基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李伟基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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