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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9-29 09:52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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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粤0306刑更33号

  罪犯罗雅文,女,1994年8月12日出生,瑶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曾因犯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于2023年6月28日被羁押,于2023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于2024年6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监视居住,于2024年7月15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作出(2024)粤0306刑初1491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罗雅文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罗雅文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罗雅文提出其系哺乳期妇女,哺乳期时间为2024年2月3日至2025年2月2日,并提交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书面请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协助核实罪犯罗雅文的分娩情况,并书面征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函复,罪犯罗雅文于2024年2月2日18时18分在该院分娩壹活女婴,该出生医学证明真实。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罗雅文系哺乳期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罗雅文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情况说明,罪犯罗雅文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决定对罪犯罗雅文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罗雅文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深圳市宝安区。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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