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6刑更35号
罪犯魏永海,绰号满道长,男,1975 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于2022年2月24日决定对其逮捕,公安机关于2022年3月2日出具情况说明,证明由于疫情原因致魏永海无法收押,公安机关未执行逮捕决定。
本院于2022年3月8日作出(2022)粤0306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行医罪判处罪犯魏永海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依法决定对罪犯魏永海收监执行,由于全国疫情严重,且魏永海身体久治不愈长期服药,导致目前为止一直无法收监执行,罪犯魏永海于2023年8月18日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魏永海提出,其患有眼球萎缩(双眼);黑朦(双眼);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并提交了疾病诊断证明书、超声诊断报告单、门(急)诊病历等医学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经审查查明,根据深圳市萨米医疗中心罪犯病情诊断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深中法鉴审字第26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罪犯魏永海所患高血压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所列疾病范围,但未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其所患的双眼盲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二条第1项所列疾病范围,但不符合该条款相应的规定。其所患Ⅱ型糖尿病未出现并发症,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所列疾病范围,但未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罪犯病情诊断书》上所列的其他疾病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的范围。罪犯魏永海于2024年7月28日对上述组织诊断审查意见提出异议,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诊断,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复核诊断工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罪犯魏永海所患疾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21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魏永海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