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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8-22 10:38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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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粤0306刑更10号

  罪犯吴碧瑶,女,1998年4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1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拘留,于2023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于2023年12月23日被逮捕,因身体疾病,执行机关决定于2023年12月28日未予收押。2024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3月15日作出(2024)粤0306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碧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吴碧瑶以怀孕为由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吴碧瑶提出,其系怀孕妇女,并提交了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单等医学证明材料予以证明。

  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并书面征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吴碧瑶系怀孕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我院决定对罪犯吴碧瑶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查明,根据深圳市中医院(2024)06医诊01号罪犯妊娠检查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技诊字032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罪犯吴碧瑶系怀孕妇女。

  本院认为,罪犯吴碧瑶系怀孕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吴碧瑶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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