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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7-09 10:54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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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粤0306刑更5号

  罪犯潘日海,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凭祥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2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2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6月9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3年11月15日执行逮捕,后因病于2023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作出(2023)粤0306刑初178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潘日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潘日海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潘日海提出,其患有慢性肾脏病、高血压等严重疾病,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疾病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CT诊断报告单、超声检查报告单、DR诊断报告单、心电图诊断报告单、检验报告单、血液流变测量报告单、血透室治疗记录表等医学证明材料。

  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并书面征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潘日海患有需要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潘日海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查明,根据深圳市中医院(2024)05医诊02号罪犯病情诊断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技诊字013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罪犯潘日海所患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所列疾病,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

  本院认为,罪犯潘日海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适宜收监执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决定对罪犯潘日海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潘日海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凭祥市司法局。


  二○二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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