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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7-09 10:18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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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粤0306刑更29号

  罪犯袁启宁,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3年1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4月13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23年6月7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3年7月12日被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2023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2023年7月18日,本院作出(2023)粤0306刑初837号刑事判决书,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袁启宁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袁启宁退赔被害单位深圳市太和兴业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22394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袁启宁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袁启宁提出,其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1级(极高危)、糖尿病肾病(肾衰)等严重疾病,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门诊病历等医学证明材料。

  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并书面征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袁启宁患有需要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袁启宁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查明,根据深圳市萨米医疗中心(2023)10医诊18号罪犯病情诊断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深中法鉴审字第6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罪犯袁启宁所患高血压病达到了很高危的程度,合并靶器官受损,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

  本院认为,罪犯袁启宁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适宜收监执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决定对罪犯袁启宁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袁启宁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


  二○二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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