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6刑更14号
罪犯韩佩珊,女,199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8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9月10日被逮捕,于2021年12月3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1年12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作出(2021)粤0306刑初4148号刑事判决书,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韩佩珊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罪犯韩佩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2023)粤03刑终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韩佩珊于2023年10月8日以处于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本院依法审查终结后,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2022)粤0306刑更4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韩佩珊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2023年10月25日至2024年1月7日,罪犯韩佩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深圳市南山区司法局。
罪犯韩佩珊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于2024年5月9日被收监执行,于2024年5月10日被羁押至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于2024年5月21日向本院通报罪犯韩佩珊怀孕情况,提请对罪犯韩佩珊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提出,罪犯韩佩珊系怀孕妇女,并提交了华中科技大学协和深圳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检验报告单、出院证、疾病诊断证明书等医学证明材料。
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并书面征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韩佩珊系怀孕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我院决定对罪犯韩佩珊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查明,根据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2024)粤03技诊字033号罪犯妊娠检查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技诊字033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罪犯韩佩珊系怀孕妇女。
本院认为,罪犯韩佩珊系怀孕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决定对罪犯韩佩珊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韩佩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深圳市南山区司法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