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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5-11 15:12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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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粤0306刑更55号

  罪犯彭勇,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9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22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作出(2023)粤0306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彭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罪犯彭勇不服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2023)粤03刑更1864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彭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罪犯彭勇于2023年12月28日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彭勇确患有1.降结肠中分化腺癌伴肝内多发转移;2.中度贫血;3.2型糖尿病。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深中法鉴审字第6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罪犯彭勇所患降结肠中分化腺癌伴肝内多发转移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所列疾病,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

  本院依法书面征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意见,于2024年4月30日收到回函,认为罪犯彭勇患有需要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彭勇暂予监外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彭勇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彭勇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

  

二○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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