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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2-19 11:40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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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粤0306刑更46号

  罪犯江漫,女,1987年2月16日出生,蒙古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因本案于2022年4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6月28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于2022年11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2022)粤0306刑初169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江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罪犯江漫不服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2023)粤03刑终621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2022)粤0306刑初1699号收监执行决定,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对罪犯江漫收监执行。后罪犯江漫以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江漫提出,其系怀孕妇女,并提交了深圳禾正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临床检验医学中心免疫报告单、急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等医学证明材料。

  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并书面征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本院于2024年2月6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深宝检暂征函〔2024〕3号对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回复函。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江漫系怀孕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我院决定对罪犯江漫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查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1日出具(2023)深中法鉴审字第39号罪犯妊娠检查委托书,委托深圳市中医院指派两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医师对罪犯江漫负责检查,并开具《罪犯妊娠检查书》,检查书由两名负责检查的医师和主管业务院长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我院于2023年12月22日押解罪犯江漫至深圳市中医院进行妊娠检查。深圳市中医院于2023年12月26日出具(2023)12医诊01号罪犯妊娠检查书,诊断(检查)意见:一、疾病诊断:孕11+周,活胎;二、评估建议:建议及时产前检查,不适产科随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6日依法组织法医人员和相关专业的临床医学人员对罪犯江漫进行当面审查,并作出(2023)深中法鉴审字第39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罪犯江漫系怀孕妇女。

  上述事实有深圳禾正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临床检验医学中心免疫报告单、急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深圳市中医院(2023)12医诊01号罪犯妊娠检查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深中法鉴审字第39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江漫系怀孕妇女,不适宜收监执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决定对罪犯江漫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江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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