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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1-30 10:01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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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粤0306刑更41号

  罪犯陈丽,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藤县。因本案于2021年7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8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2月23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于2022年2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2022年3月27日,本院作出(2022)粤0306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丽分别以怀孕、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分别于2022年8月18日、2022年9月29日作出(2022)粤0306刑更14号、(2022)粤0306刑更5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对罪犯陈丽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分别自2022年8月25日起至怀孕情形消失止、2022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本院于2023年9月6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司法局关于罪犯陈丽的收监执行建议,因罪犯陈丽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即将消失,本院于2023年9月7日作出(2023)粤0306刑更37号收监执行决定,决定由广西藤县公安局于2023年9月20日对罪犯陈丽收监执行,因其再次怀孕未被收监执行。后罪犯陈丽以怀孕为由,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陈丽提出,其处于怀孕阶段,并提交了广西藤县人民医院彩超申请单、超声检查报告单等医学证明材料。

  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并书面征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深宝检暂征函〔2024〕2号对法院暂与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回复函。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陈丽系怀孕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我院决定对罪犯陈丽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查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9日出具(2023)深中法鉴审字第33号罪犯妊娠检查委托书,委托深圳市萨米医疗中心(深圳市第四人民医院)指派两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医师对罪犯陈丽负责检查,并开具《罪犯妊娠检查书》,检查书由两名负责检查的医师和主管业务院长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我院于2023年11月15日上午押解罪犯陈丽至深圳市萨米医疗中心产科门诊进行妊娠检查。深圳市萨米医疗中心于2023年11月30日出具(2023)11医诊24号罪犯妊娠检查书,诊断(检查)意见:1.孕5产3孕14周;2.治疗建议: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规律孕检;3.异常随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依法组织法医人员和相关专业的临床医学人员对罪犯陈丽进行当面审查,并作出(2023)深中法鉴审字第33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罪犯陈丽系怀孕妇女。

  上述事实有广西藤县人民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深圳市萨米医疗中心(2023)11医诊24号罪犯妊娠检查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深中法鉴审字第33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丽系怀孕妇女,不适宜收监执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决定对罪犯陈丽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陈丽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司法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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