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6刑更42号
罪犯文武,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3日被羁押,于2021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21年10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4月18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3年7月24日被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23年7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作出(2022)粤0306刑初16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文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文武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文武提出,其患有贲门撕裂症、消化道出血、慢性肾脏病5期(血液透析、肾性骨病)、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主动脉及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甲状旁腺切除术后、低钙血症、脂肪肝、肝囊肿、肾结石、单纯性肾囊肿、高钾血症、高尿酸血症、梅毒等疾病,并提交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体格检查报告、门(急)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检验报告单、超声报告单、过往病史的病历、广州宝树堂血液透析中心血液净化治疗记录单等证明资料作为依据。
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并书面征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深宝检暂征函〔2024〕1号对法院暂与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回复函。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文武患有需要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文武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查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6日出具(2023)深中法鉴审字第34号罪犯病情诊断委托书,委托深圳市萨米医疗中心(深圳市第四人民医院)指派两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医师对罪犯文武进行诊断,并开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书由两名负责诊断的医师和主管业务院长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上午押解罪犯文武至深圳市萨米医疗中心进行病情诊断,于2023年12月5日上午押解罪犯文武至深圳市萨米医疗中心进行补充检查。深圳市萨米医疗中心于2023年12月20日出具(2023)11医诊26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检查)意见:1.疾病诊断:慢性肾脏病5期;2.维持性血液透析。2.疾病严重程度评估:患者为终末期肾衰。3.疗效评估和治疗建议等:定期透析;治疗肾衰相关并发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依法组织法医人员和相关专业的临床医学人员对罪犯文武进行当面审查,并作出(2023)深中法鉴审字第34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相关规定,罪犯文武所患慢性肾脏病5期,系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所列疾病,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
上述事实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体格检查报告、门(急)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检验报告单、超声报告单、过往病史的病历、广州宝树堂血液透析中心血液净化治疗记录单、深圳市萨米医疗中心(2023)11医诊26号罪犯病情诊断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深中法鉴审字第34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文武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适宜收监执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决定对罪犯文武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文武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广州市白云区司法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