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任娟娟,女,汉族,1992年2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山西省宁武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宁武县,现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2月7日被宁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8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2日作出(2018)晋0925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任娟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4日以罪犯任娟娟确系怀孕的妇女为由作出(2018)晋0925刑执13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任娟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任娟娟于2022年5月24日在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产下一名女婴。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2021年11月4日至2023年5月24日。
我院于2023年5月24日作出(2023)粤0306刑更18号收监执行决定,决定将罪犯任娟娟收监执行。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以罪犯任娟娟患有严重疾病为由于2023年6月19日出具《暂不收押审批表》,对罪犯任娟娟不予收押。2023年7月7日,罪犯任娟娟以患有慢性肾脏病5期(一周三次透析,每周二、四、六下午分别透析一次,每次四个小时)、肾性贫血、肾性高血压、低蛋白血症、慢性肾脏病矿物质和骨异常、甲状旁腺切除术后、轻度贫血、卵巢囊肿、非萎缩刑胃炎(充血-渗出型)为由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7日聘请三位相关专业的法医人员对罪犯任娟娟病情进行审查并当面组织医学诊断,作出(2023)深中法鉴审字第19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经审查,依据所提供的资料及当面审查情况,罪犯任娟娟到深圳市萨米医疗中心(深圳市第四人民医院)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的(2023)09医诊09号罪犯病情诊断书,疾病诊断:(1)慢性肾脏病5期(维持性血液透析);(2)肾性贫血;(3)肾性高血压;(4)CKD-MBD;(5)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其目前属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需规律性透析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相关规定,罪犯任娟娟所患疾病慢性肾脏病5期疾病,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所列疾病,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
罪犯任娟娟系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适宜收监执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拟决定对罪犯任娟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任娟娟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
现决定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反馈到我院刑事审判庭。
公示时间:2023年12月6日-2023年12月8日
受理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755-29997543,29997716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