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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谢青冬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11-09 10:54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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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谢青冬,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曾因赌博于2013年7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2021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2月1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2022)粤0306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谢青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谢青冬以患有肝癌并多发转移的原因为由申请监外执行。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0日聘请三位相关专业的法医人员进行审查,并作出(2023)深中法技鉴字第241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审查认为,罪犯谢青冬深圳市人民医院罪犯病情诊断书[(2023)深人医诊08-227号]病情诊断:肝癌TACN及HAIC术后,目前肝部肿块伴糖代谢增高肿瘤仍有活性,并伴右隔上、肝门区、腹膜后多发淋巴结转移。建议介入科及肿瘤内科就诊,介入治疗并联合系统治疗。深圳市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示甲胎蛋白5940IU/ml;糖基抗原125:76.70U/ml;深圳市人民医院PET/CT检查报告单诊断意见: “肝癌TACE及HAIC术后”,肝左叶及肝S8多发肿块,伴糖代谢增高内见碘油沉积,考虑肝癌并多发子灶形成治疗后改变(仍有肿瘤活性);门脉左支癌栓形成;右隔上、肝门区、腹膜后多发淋巴结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相关规定,罪犯谢青冬所患疾病肝癌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所列疾病,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

  罪犯谢青冬系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收监执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拟决定对罪犯谢青冬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谢青冬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司法局。

  现决定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反馈到我院刑事审判庭。

  公示时间:2023年11月9日-2023年11月11日

  受理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755-29997742,29997235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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