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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孙琪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11-06 11:25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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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孙琪,女,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8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9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0月27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22年1月17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2年2月8日作出了(2021)粤0306刑初3796号刑事判决书,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罪犯孙琪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后孙琪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2022)粤03刑终6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孙琪以其怀孕为由申请监外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1日出具医学诊断(检查)委托书委托深圳市人民医院对其进行病情检查并开具医学诊断证明文件,但因深圳市人民医院内部问题暂停此项业务未检查,后2023年10月5日罪犯孙琪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生育一子,现罪犯孙琪处于哺乳期,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孙琪提出,其现处于哺乳期,并提交相关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

  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书面征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深宝检暂征函〔2023〕28号对法院暂与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回复函。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孙琪系哺乳期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孙琪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查明,罪犯孙琪于2023年10月5日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生育一子,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可以监外执行。

  上述事实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出生医学证明、住院费用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琪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适宜收监执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决定对罪犯孙琪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孙琪因本案于2021年8月2日被羁押,2021年9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依法折抵刑期三十二日)。

  罪犯孙琪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

  现决定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反馈到我院执行局。

  公示时间:2023年11月6日-2023年11月9日

  受理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755-29997167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14号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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