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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康琳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10-30 09:58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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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康琳,女,199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2年9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0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4月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23年6月12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了(2023)粤0306刑初848号刑事判决书,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罪犯康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康琳以其怀孕为由申请监外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1日出具医学诊断(检查)委托书委托深圳市人民医院对其进行病情检查并开具医学诊断证明文件,但因深圳市人民医院内部问题暂停此项业务未检查,后2023年10月16日罪犯康琳于南方医科大学深圳医院生育一子,现罪犯康琳处于哺乳期,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康琳提出,其现处于哺乳期,并提交相关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前往南方医科大学深圳医院对其材料进行核实,确认真实,并调取罪犯康琳在医院生产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书面征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深宝检暂征函〔2023〕26号对法院暂与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回复函。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康琳系哺乳期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康琳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查明,罪犯康琳于2023年10月16日在南方医科大学深圳医院育有一子,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可以监外执行。

  上述事实有南方医科大学深圳医院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出生医学证明、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康琳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适宜收监执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决定对罪犯康琳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康琳因本案于2022年9月15日被羁押,2022年10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依法折抵刑期三十六日)。

  罪犯康琳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

  现决定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反馈到我院刑事审判庭。

  公示时间: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2日

  受理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755-29997716,29997695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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