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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陈淦培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10-26 10:42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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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陈淦培,男,1967 年12 月21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2年3月11日被羁押,同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2 年10月18 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12月15日被逮捕,2020年12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1年2月2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对其继续监视居住,2021年7月20日本院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粤0306刑初119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陈淦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一千元。后陈淦培不服上诉。2021年9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3刑终17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淦培以其患有慢性肾病第5期、肾性贫血、继发性甲状腺功能亢进、2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V期、糖尿病神经病变、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三级(很高危)、乙肝炎病毒携带者、陈旧性肺结核、高尿酸血症、高脂血症、眼睛黄斑裂孔ou、定期需要血液透析等疾病为由申请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陈淦培提出,其患有慢性肾病第5期、肾性贫血、继发性甲状腺功能亢进、2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V期、糖尿病神经病变、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三级(很高危)、乙肝炎病毒携带者、陈旧性肺结核、高尿酸血症、高脂血症、眼睛黄斑裂孔ou、定期需要血液透析等疾病,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病历证实其病情情况。

  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并书面征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深宝检暂征函〔2023〕25号对法院暂与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回复函。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陈淦培患有需要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陈淦培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查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0日聘请三位相关专业的法医人员进行审查,并作出(2023)深中法技鉴字第250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审查认为,罪犯陈淦培深圳市人民医院罪犯病情诊断书[(2023)深人医诊08-251],病情诊断:1.高血压3级(极高危);2.颈动脉粥样硬化;3.2型糖尿病;4.慢性肾病V期;5.乙肝病毒携带者;6.轻度贫血;7.结节性甲状腺肿。疾病严重程度评估:肌酐及尿素氮均升高,并伴肾小球滤过率降低明显,已低至7.56ml/(minl.73m2),且Hb浓度下降至117g/L;24小时血压检测为重度高血压,并有多项危险因素,冠心病诊断依据不足。深圳市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示:葡萄糖(空腹)(GLU)17.07mmol/L;肌酐649.8umol/L;尿素氮14.99mmol/L;肾小球滤过率(eGFR)7.56ml/(min·1.73m2)。深圳市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示:血红蛋白浓度117g/L,糖化血红蛋白(HbAlc)12.5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相关规定,罪犯陈淦培所患疾病II型糖尿病合并慢性肾脏病V期,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所列疾病,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

  上述事实有深圳市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超声诊断报告单、超声心动图检查报告单、动态血压报告、动态心电图分析报告、(2023)深人医诊08-251号临床医学诊断证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淦培系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适宜收监执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决定对罪犯陈淦培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陈淦培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

  现决定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反馈到我院刑事审判庭。

  公示时间:2023年10月26日-2023年10月28日

  受理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755-29997716,29997695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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