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忠琴,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彝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了(2020)粤0306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朱忠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罪犯朱忠琴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2021)粤03刑终64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朱忠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现判决已生效。判决生效后,罪犯朱忠琴以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5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朱忠琴暂予监外执行。现朱忠琴于2023年8月3日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医院生育一名男婴,于2023年8月15日以处于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送达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函,于2023年8月28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回复函,建议我院决定对罪犯朱忠琴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朱忠琴因处于哺乳期,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朱忠琴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