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淦培,男,1967 年12 月21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2021年7月26日,本院作出(2021)粤0306刑初119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陈淦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一千元。后陈淦培不服上诉。2021年9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3刑终17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罪犯陈淦培以其患有慢性肾病第5期、肾性贫血、继发性甲状腺功能亢进、2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V期、糖尿病神经病变、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三级(很高危)、乙肝炎病毒携带者、陈旧性肺结核、高尿酸血症、高脂血症、眼睛黄斑裂孔ou、定期需要血液透析为由申请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疾病诊断证明等病历资料。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决定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并送达收监执行文书至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宝安公安分局多次联系陈淦培其因住院无法收押,本院于2022年4月6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发出《执行监督建议函》,2022年9月3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复函称会继续与宝安区看守所沟通陈淦培的收押事宜,2023年3月27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发出《对罪犯陈淦培刑罚执行的建议函》,建议本院对陈淦培病情进行组织诊断,对其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予以核实,本院2023年3月29日复函同意对罪犯陈淦培病情进行组织诊断。
特此公示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