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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郑素福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4-18 18:00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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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郑素福,男,194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隆江镇象湖管区院山南一巷23号。

  2022年1月17日,本院作出(2021)粤0306刑初3201号刑事判决书,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郑素福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后因本案同案犯张楚妹、郑木泉、林泽香不服上诉。2022年10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3刑终5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张楚妹、郑木泉、林泽香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罪犯郑素福以其患有高血压2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心脏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疾病诊断证明等病历资料。

  特此公示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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