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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欧阳飞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3-20 18:00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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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欧阳飞,男,1989 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流峰镇漼江瑶族村19组。

  2021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21)粤0306刑初3631号刑事判决书,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欧阳飞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1年11月22日,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后宝安区看守所以欧阳飞患有严重疾病为由拒收,出具暂不收押审批表。判决生效后,罪犯欧阳飞于2022年1月10日以患尿毒症、慢性肾病、高血压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疾病诊断证明书等病历资料作为依据。后罪犯欧阳飞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医学诊断(检查)阶段拒不配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欧阳飞的医学诊断(检查)委托,并于次日依法决定对罪犯欧阳飞收监执行,后宝安区看守所以欧阳飞患有严重疾病为由拒收,出具暂不收押审批表。罪犯欧阳飞以患高血压病2级(中危)、继发性癫痫、乙型肝炎小三阳、双肾萎缩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疾病诊断证明书等病历资料作为依据。

  特此公示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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