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兰剑波,男,1989年6月8日出生,畲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
2021年1月6日,本院作出(2020)粤0306刑初4472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兰剑波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依法交付执行,宝安区看守所于2021年4月13日出具《暂不收押审批表》,对其不予收押。罪犯兰剑波以高血压3级(很高危)为由申请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等证明资料。依据《关于规范刑罚交付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第8条之规定,对于审前未羁押被判处拘役刑的罪犯,由就近的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判执行刑罚,看守所不得以健康问题等为由拒收,我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因健康原因罪犯兰剑波一直未能收押。现罪犯兰剑波以高血压3级(很高危)为由再次申请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等证明资料。
特此公示。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