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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蒿玉华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11-03 18:00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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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蒿玉华,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8219721123621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湖贝村南坊507号。

  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了(2019)粤0306刑初5154号刑事判决,判决罪犯蒿玉华无罪。宣判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了(2020)粤03刑终2300号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刑初5154号刑事判决第六项,维持该判决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二、原审被告人蒿玉华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罪犯蒿玉华以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深圳市宝安区石岩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住院证、心电图报告、医院处方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检验报告单、动态血压报告等资料。

  特此公示。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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