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梁金玲,女,2003年6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720030620542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校椅镇贺桂村委潘村58号。
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了(2021)粤0306刑初3747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深圳市光明区司法局提出梁金玲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不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安排, 受到社区矫正机构多次训诫警告,仍不改正,且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建议我院对梁金玲收监执行。我院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2021)粤0306刑初3747刑事裁定书,决定对罪犯梁金玲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八个月,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以被告人怀孕为由拒收,现因被告人怀孕,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医疗证明书等病历资料。
特此公示。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