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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刘良云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9-22 18:00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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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刘良云,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

  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了(2020)粤0306刑初637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罪犯刘良云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刘良云另因犯诈骗罪被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以(2021)湘0702刑初824号生效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被告刘良云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3刑终132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刘良云撤回上诉。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罪犯刘良云以患有急性传染病(肺结核)仍处于传染期的原因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疾病诊断证明书等病历资料。

  特此公示。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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