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良云,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
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了(2020)粤0306刑初637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罪犯刘良云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刘良云另因犯诈骗罪被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以(2021)湘0702刑初824号生效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被告刘良云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3刑终132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刘良云撤回上诉。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罪犯刘良云以患有急性传染病(肺结核)仍处于传染期的原因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疾病诊断证明书等病历资料。
特此公示。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