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小玲,女,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了(2019)粤0306刑初4396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杨小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不服判决,以深宝检诉刑抗[2020]6号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以深检撤抗[2020]Z27号撤回抗诉决定书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粤03刑终2178号刑事裁定,准许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本案判决生效后,罪犯杨小玲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1、血压205/116mmHg、高血压3级、特发性<原发性>高血压,2、右肾多发囊肿并右肾多发结石、左肾实质性病灶,3、尿路感染,4、高尿酸血症,5、肺结节、右肺上叶少许纤维条索灶,6、重度脂肪肝,7、Ⅱ型糖尿病,8、窦性心动过速、双侧颈总动脉分叉处斑块形成)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疾病诊断证明等相关病例资料。
特此公示。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