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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王佩娴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7-23 15:13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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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王佩娴,女,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于2026年4月8日作出(2026)粤0306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佩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王佩娴不服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7月5日作出(2026)粤03刑终7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王佩娴以其系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医学证明材料作为依据。本院已受理其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现决定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反馈到本院刑事审判庭。

  公示时间:2026年7月23日-2026年7月25日

  受理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黄助理0755-29997713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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