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廖燕苹,女,199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
本院于2025年12月3日作出(2025)粤0306刑初17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廖燕苹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案犯张鸿不服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31日作出(2026)粤03刑终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交付执行中,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于2026年5月14日以罪犯廖燕苹属于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为由,对其暂不予收押。罪犯廖燕苹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深圳市宝安区妇幼保健院门诊病历、临床诊断医学证明书、中晚期妊娠胎儿超声检查(Ⅰ级)报告单等医学证明材料作为依据。本院于2026年5月26日受理其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于2026年6月4日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组织诊断工作。
经查,罪犯廖燕苹于2026年6月11日诞下一名男婴,本院于2026年7月3日决定终止对廖燕苹的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现罪犯廖燕苹以其系哺乳期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祁阳市妇幼保健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等医学证明材料作为依据。本院已受理其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现决定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反馈到本院刑事审判庭。
公示时间:2026年7月8日-2026年7月10日
受理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黄助理0755-29997713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