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正伟,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
本院于2025年10月21日作出(2025)粤0306刑初182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何正伟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何正伟以其患有肝硬化失代偿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医学证明材料作为依据。本院已受理该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现决定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反馈至本院刑事审判庭。
公示时间:2025年12月11日-2025年12月13日
受理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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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