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谢国芬,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本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粤0306刑初149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谢国芬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罪犯谢国芬不服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2025)粤03刑终1455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谢国芬以其患有慢性肾脏病5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医学证明材料作为依据。本院已受理该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现决定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反馈至本院刑事审判庭。
公示时间:2025年12月11日-2025年12月13日
受理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黄助理0755-29997713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