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志勤,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本院于2025年9月8日作出(2025)粤0306刑初150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志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志勤以其患有高血压、二型糖尿病、慢性肾病四期、视网膜病变脱离导致双眼暴盲失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医学证明材料作为依据。本院已受理该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现决定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反馈至本院刑事审判庭。
公示时间:2025年9月22日-2025年9月24日
受理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黄助理0755-29997713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