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效臣,男,195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
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作出(2024)粤0306刑初250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效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以罪犯孙效臣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高血压病达到很危险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为由对其暂不收押。孙效臣以其患有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医学证明材料作为依据。我院已受理该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现决定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反馈至本院刑事审判庭。
公示时间:2025年5月13日-2025年5月15日
受理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黄助理0755-29997713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