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鑫,男,199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
本院于2024年8月26日作出(2024)粤0306刑初143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深圳市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424506.78元。罪犯王鑫不服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6日作出(2024)粤03刑终19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以罪犯王鑫患有高血压病达到很危险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为由对其暂不收押,王鑫以其患有高血压病3级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医学证明材料作为依据。我院已受理该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现决定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将异议意见反馈至本院刑事审判庭。
公示时间:2025年1月7日-2025年1月9日
受理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黄助理0755-29997713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